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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网传一辆车牌号为鄂K054XX的白色小轿车在孝感市民邦二期新华路路段15米处违法停车,造成该路段出现拥堵。
孝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依据网上线索依法传唤该车驾驶人余某。余某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警对余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余某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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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一辆车牌号为鄂AY6SXX的灰色面包车在孝感市书院街彭家巷口违法停车,造成该路段出现拥堵。
孝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依据网上线索依法传唤该车驾驶人方某。方某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处理。
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方某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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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来源:孝感交警
编辑:孙亚莉
审核:黄黎
终审:吴志军 魏保东
出品:孝感广电云上孝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