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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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强化正面激励,并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以代、租、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假借P2P网络借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三条 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公安部门负责举报奖励的申请、受理和初核;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以下简称市处非办)负责举报奖励的复核和奖励发放;财政部门根据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的金额,按照专项资金拨付程序报批后拨付举报奖励资金”。

市公安局受理举报电话:0712-2289034

电子邮箱:jzzd2034@163.com

通信地址:孝感市城站路58号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实名举报。举报者应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办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披露的,或者已进入立案程序的,或者已受理尚未立案的;

(三)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人或其授意的他人举报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五)匿名举报;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个县市区受理举报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由牵头县市区受理部门统一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 受理举报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判定,认为应当移送工商、经信、商务、农业等行业主(监)管部门核查或行政处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转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及时立案侦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作出情况说明,并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于非法集资,且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并在一个月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一)举报非法集资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举报非法集资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的奖励;举报非法集资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的奖励;

(二)举报非法集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案件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给予举报人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条 具体奖励金额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按季度集中研究确定。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交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及工作程序,建立健全非法集资案件举报的受理、核查、协调、处理、督办、移动、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将有关奖励细则、制度以及具体奖励实施情况报市处非办备案。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落实,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处非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孝感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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