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12-20 15:01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孝感市人民检察院

孝感市公安局

孝感市司法局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        告

    为维护社会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净化社会风气,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现通告如下: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得超过5人的代表。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非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重要公共场所及其周边,聚众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等行为,或者实施跳楼、服毒等自杀、自伤行为以及扬言实施自杀、自伤行为,造成秩序混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聚众实施强行冲闯、围堵大门通道,围攻、辱骂工作人员,强占办公场所,投掷石块杂物等冲击国家机关行为,致使国家机关无法正常工作的;

    三、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及周边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四、组织、煽动、资助他人到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重要公共场所及其周边,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的;

    五、追逐、拦截、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六、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的;

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

八、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

九、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用于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

十、重点打击行为:煽动、教唆、组织、策划指挥实施非法聚集的;与其他利益诉求群体串联“抱团”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砸公私财物等暴力犯罪行为的;在特定场所或在重大活动、节日中,实施本通告第一条至第九条所列违法犯罪行为的。

    实施上述行为被予以处罚的,将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记入家庭诚信档案。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从而影响考学、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并取消享受政府有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孝感市人民检察院

孝感市公安局

孝感市司法局

                                  2019年12月2日


 孝感市

依法处理信访中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例

1.(孝南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陈某某,孝感市孝南区人。陈某某多次到北京等地区非正常上访,以此向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索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2018年10月,陈某某被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2.(孝南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张某某,孝感市孝南区人。张某某为解决其非法诉求,多次到北京等重要地区非正常上访,以此向原工作单位、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索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律。2018年6月,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汉川市)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王某某,孝感市汉川市人。2015年至2019年间,王某某多次组织、邀约、煽动他人进京,到非信访场所上访;特别是在“十九大”、“两会”、国庆等重大活动、节日期间,在微信群中煽动进京、集访,制造影响。在汉川市委门前,采取拉横幅、喊口号、唱红歌等方式扰乱单位秩序,以牟取个人私利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9年10月,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4.(汉川市)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许某某,孝感市汉川市人。2016年至2017年期间,许某某多次在重大活动、节日期间到北京上访,其信访事由被信访部门认定为无理访。汉川市当地政府多次派出工作人员对其劝返,许某某以此向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索要钱财。2018年2月,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5.(应城市)熊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熊某某,户籍地湖北省应城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2011年,熊某某、董某夫妇位于外地的房屋被拆迁,熊某某以补偿标准过低为由,先后多次在国家重大活动及节日期间进京上访,以此要挟应城本地政府工作人员钱财。2019年,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熊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

6.(云梦县)郑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郑某某,云梦县城关镇人。2008年至今,郑某某为解决其无理诉求,多次前往北京上访,向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索要钱物。2018年4月,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郑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7.(云梦县)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关某某,云梦县城关镇人。2015年10月,关某某以没钱过生活为由,在镇政府办公室大闹,严重影响办公秩序,被行政拘留了十日。自此关某某多次到县信访部门要求解决生活问题,地方政府实际解决了其生活问题。2018年,关某某多次前往北京、武汉等地,进行缠访闹访,并以此为要挟,向当地干部索要钱财。2019年3月,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8.(孝昌县)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高某某,孝感市孝昌县人。2015年至2017年间,高某某在诉求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就相同事项,仍然不间断到各级上访,尤其是在重大活动、重要节日期间越级上访,要求地方政府再次给予高额补偿款。2018年9月,孝昌县人民法院判处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9.(孝昌县)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宋某某,孝感市孝昌县人,住河南省新乡市。自2014年起,宋某某违反信访规定,就相同事项,先后多次到武汉、北京等地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6次训诫。期间,宋某某多次向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索要钱财。2018年4月,孝昌县人民法院判处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0.(大悟县)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谢某某,孝感市大悟县人。谢某某的女儿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法院一审、二审及再审审查终结。2017年至2018年期间,谢某某仍不满足已经司法程序处理的结果,仍多次上访、闹访,并要求地方政府给予财物。2018年9月,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处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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