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妨碍执行 司法拘留不容情——孝感中院2019年首例案外人采取强制措施案

06-13 09:35  
6月4日上午,一名案外人因妨碍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孝感中院在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搜查的同时,对该案外人予以司法拘留15日,成为孝感中院今年案外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首例。

事情还得从2年前说起。原告航天公司与被告夏美公司、冉升公司及第三人连某某等6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孝感中院于2017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夏美公司应支付航天公司下欠工程款1193万元及利息;冉升公司应支付航天公司下欠工程款887万元及利息。该案经省高院二审于2018年5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夏美公司、冉升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航天公司于2018年6月向孝感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中查明,冉升公司销售楼盘所得款项未汇入公司账户,大部分在案外人余某某名下账户。余某某任职被执行人冉升公司出纳,掌握该公司账务状况及相关售房合同、收款收据、会计账本等资料。经执行人员做工作,余某某向法院提交了部分财务资料清单,但未盖被执行人冉升公司公章,未得到被执行人冉升公司认可。据此,孝感中院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冉升公司及其股东限期提交售房合同、收入支出明细及银行流水记录等财务资料,逾期不提交的将依法予以处罚。被执行人冉升公司以被相关人员推脱阻拦为由,延迟提交。后被执行人冉升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出纳余某某拒绝交付财务账目,涉嫌阻碍司法公正,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019年6月4日上午,孝感中院执行人员携带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冉升公司住所地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进行搜查。案外人余某某因妨碍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法予以司法拘留15日。身为案外人的余某某以为自己不是当事人,就可以为所欲为,在得知法院“来真的”,余某某后悔莫及。在搜查令和拘留决定书的威慑下,在场相关人员顺利交出售房合同、收据、账册等16套,为下一步审计被执行人冉升公司财产提供了原始材料,也为本案的执行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在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的关键一年,孝感中院紧扣“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护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这一目标任务,不断加强执行工作力度,为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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