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别让安全在酒杯里淹没……

07-14 15:22  


          酒后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醉驾更是涉嫌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饮酒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都会降低,如果饮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孝感交警提示广大驾驶人:酒驾、醉驾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不论在何时、何处,切勿心存侥幸,切忌酒后开车,切勿以身试法。

警示案例

            01


7月9日,孝感交警在夜查统一行动中,对一辆白色小车进行检查时,驾驶人发现有交警检查,快速掉头准备驶离。可是民警早已在卡口后方设置警车进行横向拦截。眼见无路可逃,驾驶人不仅不停车配合检查,竟疯狂冲撞警车,企图再次逃离,由于冲撞速度快,拦截警车前保险杠被撞损严重,好在无人员受伤。民警立即下车要求车主下车,不料该车仅作短暂停留后,再次加速驶离。

另一辆执勤警车发现异样后迅速跟随逃逸白色小车,后在辖区一隐蔽路段将受损车辆及驾驶人擒获。

民警将驾驶人张某控制并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数值为34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据张某交代,当晚他在亲戚家吃饭时喝了半杯白酒,驾车回家时发现有警察查车便想掉头逃跑,掉头后发现又有警车拦截,由于酒后开车心慌,撞上警车后继续驾车逃跑到一隐蔽村庄。

针对张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孝感交警直属四大队将依法处以罚款2000元,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同时,张某需承担车辆受损的全部责任。

         02

4月7日晚,戴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安陆市S262省道97公里附近路段时,与同向在前周某驾驶的拖拉机相撞。此次事故造成周某受伤、双方车损。

经交警部门调查,从送检的小型轿车驾驶人戴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戴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不力,是造成此次的直接原因。孝感交警依法吊销其驾驶证,并追究刑事责任。

             

              03

5月22日,市民李某某酒后驾车行至城区北京路与孝三路交汇处,因酒力发作,停车在路中央酣睡,发动机也未熄火,执勤民警与救护人员一同赶到现场,试图唤醒驾驶人,但并未唤醒,且发现驾驶人身上有浓烈酒气。事后孝感交警执勤民警将当事人李某某带至孝感市航天医院急诊科抽血取样,现场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出当事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200mg/100mL。执勤民警于5月23日将血样送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鉴定,检验出血样乙醇含量为:219.7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孝感交警醉驾专班于5月25日刑事立案侦查,并对其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已移交孝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警方提醒

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醉酒驾车。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请珍爱生命

别让安全在酒杯里淹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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