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30日《与法同行》

05-06 10:20  

说到学区房,电视机前的很多家长应该都有很深的感触,这几年学区房的热度是只增它不减,为了孩子能上个师资力量比较好的学校,家长们也是操碎了心,今天的节目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学区房的法律问题,节目的一开始,咱们先来看这么一个故事。小王和小李是一对夫妻,在结婚前,小王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可是婚后不久,小王和小李却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争吵的次数越来越多,两个人的感情也渐渐走到了尽头。最终两人选择了离婚,在离婚前双方协议约定小王享有全部的房屋所有权,因为房屋是小王和小李共同出资装修的,所以双方商定由小王补偿房屋折价款100万元给小李,可小李还是不放心,于是小李向小王提出设立居住权,在小王未支付完100万元之前,小李享有房屋的居住权。那么什么是居住权,居住权人享有怎样的权利和义务?就这个问题湖北董永律师事务所的邓师凡律师为我们进行了解答。

邓律师告诉我们,居住权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跟租赁房屋的权利和义务相类似,它的主要权利有多房屋的使用权,以及相关的附属权利,居住权人可以在其居住期间,享有对房屋出租的权利,并收益归其自己所有,但是其出租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居住权人的主要义务有,对房屋的管理以及房屋日常的修缮义务,不能对居住的房屋进行抵押,设立抵押权利以及其它的权利,居住权满了(时间)要及时返还房屋。

 回到刚才的故事,这小李和小王协商房屋所有权归小王,在小王未付清这100万之前,小李拥有房屋的居住权,相安无事一段时间之后,没有想到,过了几个月,小王因为其它原因急于筹钱,在未付清补偿款之前,将房子卖给了其他人,两人因为房子又产生了新的矛盾。

一方是拥有居住权的前妻,一方是着急要搬进学区房的买家,这小王干脆就把这些麻烦事,都丢给了买方,那么像现在这样的情况,这个买方有权要求小李搬走吗?湖北董永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师凡向我们解答了其中的法律问题,邓律师解答到:居住权主要是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颁布后,新设立的权利,主要是指在合同约定内,居住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并需要在不动产那备案登记,它的消灭是在居住权期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居住权不受房屋买卖的影响,即使房屋出现买卖的情况,但是居住权在期限内仍不受影响,所以本案中,居住权人,在房屋买卖后,是可以不搬出去的,因此二手房购买者应注意,在买卖房屋时,要查询房屋的所有权以及是否有抵押权利,另外还要查询一下是否有居住权的设立。

除此之外,邓律师还向我们解答了购买学区房后是否立刻能够使用房屋的学区功能以及二手房交易中涉及哪些税费问题,邓律师解答到:学区房只能让一名学生享受学区功能,很多购买二手房的人主要是想立刻使用二手房的学区功能,比一手房有一定优势,为此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应当仔细询问房东是否已经使用了该学区房的(学区)功能,同时,我们建议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求房东在合同中承诺未使用该房屋的学区,违反该规定的,购房者将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且要求房东承担其违约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关于二手房交易中的税费问题,主要根据产权登记的年限来定,其中主要的时间节点是两年和五年,这个是有很大区别的,如果已经满两年的转让方仅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满两年的,转让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如果已经满五年的,且是转让方家庭唯一生活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购买房屋的,购买方承担的税务主要是契税,而影响契税高低的主要因素有两个,其一为住房的面积是否超过90平方米,其二为所购的住房是否系家庭首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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