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及粮食加工仓储项目优惠政策解读

10-04 10:39  

孝感市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及粮食加工仓储项目优惠政策解读

孝感市粮食局

2017年9月

一、国家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一)政策要点。

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粮食宏观调控,决定从2004年开始,必要时由国务院决定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时,国家委托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粮食企业,按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收购农民的粮食,中央财政给予相关费用补贴。

(二)政策依据。

一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二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2006年5月《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三是每年新粮上市前国家公布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三)政策解读。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在国家加大“三农”问题解决力度、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及1998年—2003年粮食连续减产、市场供求剧烈变化的情况下出台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强农惠农政策,对稳定粮食生产,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价格,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格、质量、收储库点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1.价格:国家每年制定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预案,公布各粮食品种的最低收购价格。2017年,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的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斤1.18元、1.30元、1.36元,此价格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国标三等标准品粮食的到库价,而不是指毛粮的价格。

2.质量:收购的粮食必须是当年新粮,收购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以中晚籼稻为例,国标三等标准品的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非标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价和增扣量。

3.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为中储粮公司,收储库点由中储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中储粮直属企业直接参与收购;地方国有企业、达到条件的民营企业接受中储粮委托参与收购。优先安排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储库点须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和人员等。无不良贷款、高利贷和民间融资等风险隐患,未列入银行征信系统异常名录或“黑名单”,产权清晰,无债权债务纠纷,资产无其他法律风险。非国有企业参与委托收购的,须提供不低于该企业预计收购粮食数量之价值的有效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第三方担保必须采用资产抵、质押的担保方式,不得采用承诺的担保方式,资产抵、质押需办理他项权证手续。委托收储库点按照20元/吨标准交纳履约保证金。委托收购仓容不足以落实农民售粮要求的,可租赁民营企业的仓容实行租仓收购。中储粮直属企业、其他央企、地方国有企业的租仓收购要有当地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推荐函。地方国有企业租仓收购,除按照20元/吨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外,还须地方政府指定当地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第三方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租赁库点的法定代表人、所有股东、合伙人(含配偶)、财务主管及担保机构均要在承诺担保书上签字背书,承担连带责任。

收储库点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在收购启动前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粮食仓储设施建设项目

基本条件:建设粮食仓库仓容规模在1万吨以上,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建设项目。

项目申报对象: 国有粮食企业、纳入备案民营粮食企业。

资金补助办法:按投资总额以标准仓建设投资总额250万元/5000吨的标准,一般不超过30%,给予资金补助。

三、粮食仓库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

基本条件:纳入全省规划的粮食收纳库点,并且是90年代以后建设的粮食仓库,由省政府安排资金及维修改造规模。

项目申报对象:国有粮食企业。

资金补助办法:根据上级安排的资金和规模,由省粮食局审核确定。

四、新粮食经营主体项目(新建粮食收纳中转库、新建粮食烘干整理设备)

基本条件: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粮食主体)。是指通过农村土地流转,种植水稻、小麦、玉米(以下简称粮食)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村专业合作社、粮食加工龙头企业等。

新粮食主体新建收纳中转库仓容以当年粮食种植面积(含自有种植面积)为依据,5000亩(含)以下的补助仓容不超过1000吨,5000亩以上的补助仓容不超过2000吨。补助标准为300元/吨。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60万元。粮食加工龙头企业不安排新建粮食收纳中转库项目补助。

新建粮食烘干整理设备项目。该项目以新粮食主体当年种植面积(含自有种植面积)为依据,1000亩(含)—2000亩的烘干能力补助不超过40吨,2000亩(含)—5000亩的烘干能力补助不超过60吨,5000亩(含)—10000亩的烘干能力补助不超过80吨,10000亩(含)以上的烘干能力补助不超过100吨。新建粮食烘干整理设备以烘干稻谷的烘干能力为补助计算依据,补助标准为5000元/吨·批处理量(粮食烘干机的批处理量是指该台烘干机每批干燥稻谷的最大处理能力)。

新粮食主体粮食烘干机如已获得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则按照测算金额扣除该项补贴金额后的数额进行补贴。

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土地流转面积500亩以上且实际粮食种植面积在1000亩(含)以上;农村专业合作社、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土地流转面积1000亩以上且实际粮食种植面积在2000亩(含)以上方可申报补助资金。

项目申报对象:新粮食主体

资金补助办法:新粮食主体新建收纳中转库,按300元/吨计算。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60万元;粮食烘干整理设备(含配套工程),补助标准为5000元/吨·批处理量,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五、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

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后,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收储将逐步淡出,收购主要靠各类市场主体,价格由市场决定,农民直接面对市场,对粮食产后服务提出了新的更多的需求。为此,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决定从2017年开始开展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为种粮农民提供市场化收购条件下的粮食产后服务。为种粮农民有偿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五代”服务,既为农民排忧解难,减少浪费,增加收入,又提高粮食产后的专业化水平。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可选择改革或改制后的基层国有(含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农民合作社、粮油加工企业、有实力的粮食经纪人等多元主体,股份合作,共同或单独建设,也鼓励工商资本下乡为种粮农民提供经营性产后服务。服务中心主要条件是:

(一)国有(含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有3万吨以上的仓容(南方稻谷产区1万吨以上),年收购量不低于3万吨(南方稻谷产区1万吨以上)。

(二)农民合作社(或农民专合组织):成员在100户以上。土地流转规模1000亩以上,粮食产量500吨以上,仓容不低于300吨(可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获得),聘请专业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三)粮油加工企业:年加工能力达到5万吨及以上,具有相应的仓储能力,优先支持已开展订单收购粮食、参与土地流转等的粮油加工龙头企业。

(四)粮食经纪人:服务的农户在200户以上,上一年度的收购量不低于500吨,具有相应的收储、运输能力,具有建设用地,信誉好,有一定的资金实力。

(五)工商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连续盈利,具有购置或兼并重组、租赁仓储等服务设施的实力,具有相应的涉农涉粮经验。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要以县为单位整县推进,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县要确保当年完成建设任务。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改造投资中央财政按不高于30%,且单个不超过150万元上限进行补助。省级财政尽可能比照中央财政资金配套补助。

六、粮油精深加工贴息项目

支持重点:按照“扶强、扶大、扶优、扶特”的原则,重点支持相应县(市、区)粮油加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发展粮油深加工及副产品综合利用等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资源整合、科技创新、品牌建设、市场开拓、主食产业化和富硒粮油产品开发等项目建设。

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已纳入全省粮油加工业统计范围;

3.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4.项目带动效应和预期经济效益较好;

5.会计信用、银行和纳税信用良好。

除具备基本申报条件外,分项目类别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大米加工项目单厂日处理稻谷能力200吨以上;

2.小麦粉加工项目单厂日处理小麦能力400吨以上;

3.油脂加工项目单厂日处理油料能力200吨(特色油料100吨)以上或油脂精炼能力80吨以上;

4.挂面加工项目单厂日生产能力60吨以上;

5.其它特色产品加工和深加工企业年产值不低于3000万元,且具备地域资源优势。

资金补助额度:每个项目可补助40—100万元。

七、粮食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奖补项目

为贯彻《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鄂政发〔2015〕19号),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兴粮”、“人才兴粮”工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粮食行业实际,省财政安排部分资金采取奖补方式,鼓励支持粮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等。

(一)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1.粮食储藏、加工、物流、质检、粮机制造、信息化等领域内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成果应用、推广、转化;

2.粮食经济发展软科学研究;

3.“金蓝领”高技能人才、粮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粮食行业高端管理人才培养、引进。

(二)奖补标准。

按其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划分三个等次。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推动粮食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大,应用推广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给予80万元奖补;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推动粮食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应用推广后取得了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给予50万元奖补;

3.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领先水平,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应用推广后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给予20万元奖补。

对“金蓝领”高技能人才、粮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粮食行业高端管理人才的培养、引进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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